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产假(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江省曾于1988年出台过《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方面,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浙江省的劳动关系、用工制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一些条款的内容与新形势已不相适应。
另外,《暂行规定》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关于女职工“四期”劳动范围上的提法不符。
这些原因导致要对《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改。
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