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契王少舫(卖身契)
卖身契开头写我卖身,结尾写我肯定怎样,最后签自己的名。
通常所说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事先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等物质上,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的一种凭证。
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则广泛地应用于双方的买卖之中,其含义也逐渐演变为专指有关买卖的文书。
如田契、租约、典约等。
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亦发现许多卖地契,卖儿契等。
可见契约应用的历史之久范围之广。
现在的卖身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犯法,因此是不允许签卖身契的。
如果卖身契针对的是女性,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