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英美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德国的二元制治理模式,日本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
英美企业中,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但美英公司的股权比价分散,董事会即为股东的代言人。
一个贯穿英美董事会制度发展史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保证董事会以确保股东的利益为中心。
基于这一前提,英美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一系列专业委员会,包括财务委员会、长期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等等。
董事会通过集体决策确保公司经营方向的正确性,而各专业委员会则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德国公司的董事会属典型的二层结构,即董事会的决策控制权分由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行使。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行使监督权,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管理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
德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全分离,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选任和罢免。
德国公司治理机制有别于英美国家的重要特征是员工参与决策。
德国法律规定,职工为5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3;员工为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2。
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兼具德国模式和英美模式的特点。
在日本公司中,监事会和董事会是两个平行机构,股东会是公司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人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日本商法典规定,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的工作,监事会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董事会的成员,也不能是公司员工。
因此,日本公司中的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