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主要特征(物权的基本特征)
物权的基本特征: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
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
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扩展资料物权的其他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
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参考资料中新网-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