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意思(交付如何解释)
交付是标的物的转移占有。
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过手”,即从甲的占有,转归乙的占有。
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
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一方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另一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5条)。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 人,但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27条中,只有“转让”,没有“设立”,与23条(交付)、25条(简易交付)、26条(指示交付)明显不同。
占有改定,是一种标的物不实际过手的所有权移转方式。
具体地说,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但标的物仍旧由出让人实际占有,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如,甲方3月1日卖给乙方一头牛,约定3月5日交付。
至3月5日甲乙双方又约定甲方承租该牛10天。
就3月5日达成租赁协议时,买卖合同实现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
就占有而言,乙方是间接占有,甲方是直接占有。
乙方到期有物权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