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举例讲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
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