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是(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
一、不全面,因而是错误的。
二、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三、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但这一规定并不能直接使某个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某项具体的所有权。
当事人要实际地享有所有权,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才能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
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三者的关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则是民事法律事实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而从根本上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客观表现。
这就表明: 1.只有当民法规范把某种客观情况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时,这种客观情况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应予赔偿,即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引起赔偿的法律后果。
因此,这种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为(如读书、看报),则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因而不构成民事法律事实。
2.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对各种行为评价的变化,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范围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能导致财产赔偿后果,即精神损害不能成为产生损害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但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律所确定,即同样的行为便成为引起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