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你从2008.1.1起到2008.11.30满半年不满一年,是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2008.1.1之前包括旧劳动法在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1.1起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是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裁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的工龄也要计算进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