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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仍按30元/人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居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仍按40元/人执行。
2.取消县外医院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下降5个百分点的规定,实行县内、县外医院统一的报销比例。
3.对原有的新农合和城居医保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基金承担比例:0—1万元(含)为40%;1—2万元(含)为50%;2—4万元(含)为60%;4万元以上部分为65%。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新农合报销比例基础上每段各提高5%。
参保人员累计封顶规定仍按《贺兰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县委【2008】29号)规定执行。
4.中草药、中成药(单方不予支付的品种除外)、中医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项目)在原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0%。
(仅限于门诊) 5.上述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