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具体为:如果该货物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该货物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为消费税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